在本國法院宣布停止辦公之后,加拿大知識產權局也隨即表示可以視實際情況來延長知識產權申請人或者所有人根據《專利法》《商標法》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法》辦理具體業務的時間期限。而除了上述延長期限的措施之外,加拿大為了應對新冠病毒疫情所帶來的影響和沖擊還對本國的《專利法》作出了修訂。
具體來講,加拿大國會在2020年3月25日便審議通過了一部《C-13新型冠狀病毒緊急響應法案》,對該國的《專利法》以及其他超過15部的法案進行了進一步的修訂。從《C-13新型冠狀病毒緊急響應法案》中的內容來看,新的《專利法》將會允許專利專員(Commissioner of Patents)在收到來自衛生部長的申請之后授權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請中指定的人士來在必要的范圍內生產、制造、使用以及銷售某些專利發明以應對全國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下文將會著重介紹下新的《專利法》中所出現的幾點重要變化。
首先,如上所述,根據新修訂后的《專利法》中的第19條4款1項的規定,專利專員在收到來自衛生部長的申請之后,可以授權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請中指定的人士來在必要的范圍內生產、制造、使用以及銷售某些專利發明以應對全國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在提交申請書時,衛生部長需要向專利專員詳細描述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并保證首席公共衛生官已確認這是一起會波及全國的緊急事件。
其次,根據新《專利法》第19條4款5項的規定,因為上述情況不得不對外授予知識產權使用權的知識產權所有人是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的,不過具體金額應該是“專利專員在考慮到授權行為所涉及的專利發明經濟價值以及上述發明的生產、制造、使用以及銷售范圍等因素之后,根據實際情況認為足以彌補知識產權所有人所遭受損失的數額”。
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最終相關的專利發明并沒有完全按照專利專員所規定的方式來使用的話,那么根據新《專利法》第19條4款8項的規定,此時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可以請求加拿大聯邦法院發出一道法令,禁止加拿大政府或者任何已獲得授權的人士再繼續生產、制造、使用以及銷售相關的專利發明。而從第19條4款8項的表述來看,聯邦法院在是否會發出這種法令一事上是擁有自由裁量權的。
此外,新的《專利法》明確指出這種授權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據第19條4款3項的規定,這種授權的到期日期應該是下列二者中的較早一個:衛生部長告知專利專員已經無需再借助該授權工作來應對此前申請中所提到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期;以及在專利專員做出授權決定的1年后。
最后,加拿大政府申請得到授權的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第19條4款9項的規定,專利專員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就不能再以這種方式做出授權的決定了。
總而言之,在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之時,為了挽救更多生命,加拿大的知識產權機構做出了迅速的響應與調整,而這些舉措是完全可以獲得人們的掌聲的。當然,為了保證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不會受到太多的影響,新的《專利法》也明確提出了合理的補償標準,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相應的創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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