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國奢侈品牌愛馬仕(HERMES)在日本專利局(JPO)的商標異議程序中取得了勝利,阻止了“D. KELLY”標志的注冊。該標志適用于第18類下的包和袋子等商品。
系爭標志
2017年8月25日,“D. KELLY”標志的申請人向JPO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該標志適用于第18類下的包和袋子。2018年5月22日,系爭標志被公布。
申請人在日本經(jīng)營著實體商店和在線商店來銷售手提包、肩背包、手提袋、背包以及其他時尚物品。“D. KELLY”被用在上述商品上,并被用作店鋪名稱。
愛馬仕引用了Hermes Kelly Bag以及一件已注冊的高級商標(senior trademark)“KELLY”,該商標適用于第18類下的包、小袋以及其他物品。該品牌表示,根據(jù)《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款第14項和第15項的規(guī)定,系爭標志“D.KELLY”應該被撤銷。
《日本商標法》第4條1款14項規(guī)定,禁止注冊被視為與任何已注冊的高級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初級商標(junior mark)。
愛馬仕認為系爭標志被視為“D.”與“KELLY”的組合。對于系爭標志所適用于的商品而言,前綴“D.”本身就缺乏顯著性。整個標志完全沒有產(chǎn)生任何特定的含義。因此,“KELLY”的字面部分將在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方面發(fā)揮主導作用。系爭標志會被視為與愛馬仕擁有的“KELLY”商標混淆不清。此外,這兩個標志均適用于第18類下的相同商品。
《日本商標法》第4條1款15項規(guī)定,為了維護品牌所有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如果一件標志很可能與其他商業(yè)實體的知名商品或服務造成混淆,那么該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鑒于愛馬仕“KELLY”手袋享有較高的聲譽,相關消費者會將“D. KELLY”與愛馬仕聯(lián)系起來,并混淆帶有“D. KELLY”標志的包和手袋的來源,因為“KELLY”并不是一個常見的日本姓氏,因此該詞比“D.”更具有顯著性。
JPO的決定
JPO異議委員會對愛馬仕表示支持,并決定撤銷系爭標志。該委員會指出了以下幾點內(nèi)容:
從證據(jù)上來看,愛馬仕自1956年以來就一直在袋子上使用“KELLY”商標,其靈感來自摩納哥的格蕾絲.凱麗(Grace Kelly)公主。該手袋經(jīng)常在時尚雜志和互聯(lián)網(wǎng)上做廣告或宣傳。在過去的15年中,帶有“KELLY”商標的手袋的年銷售額連續(xù)高達16至46億日元,手袋的數(shù)量達到了2000到4000只。異議委員會認可商標“KELLY”在識別愛馬仕包的來源方面具有很高的聲譽和知名度。
異議委員會認為系爭標志是由“D.”與“KELLY”組成的標志,在兩部分之間加了一個點。由于字母“D”缺乏顯著性,因此消費者會將“KELLY”視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部分。從這一點上來說,系爭標志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因為該標志的重要部分與愛馬仕的商標具有相同的發(fā)音和外形。此外,系爭標志所適用的商品與愛馬仕“KELLY”商標所適用的商品也相同。
因此,根據(jù)《日本商標法》第4條1款14項和15項的規(guī)定,系爭標志應被撤銷。(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chǎn)權(quán)網(wǎng))
解讀評述
系爭商標“D. KELLY”不僅與高級商標"KELLY"具有相似的發(fā)音和外形,而且所適用的商品也在相同的領域,違反了《日本商標法》第4條的規(guī)定,而且愛馬仕“KELLY”手袋享有較高的聲譽,類似中國的"馳名商標",故系爭商標肯定會被撤銷。所以,企業(yè)應避免申請缺乏顯著性或者與知名商標相似的商標,就算已經(jīng)申請,在實際使用中,其效力也不夠穩(wěn)定,企業(yè)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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