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是計算機軟件,屬于人類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涉及計算機軟件的發明是為了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者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的解決方案的話,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有三個明顯優點:第一,《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創造性方法及計算機軟件所特有的源代碼。第二,保護程度高,一旦計算機軟件被授予專利權后,其他計算機軟件開發者再開發與已取得專利權的軟件表現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計算機軟件將被認定為侵權。第三,專利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期限比較合理。《專利法》對發明的保護期限為二十年,明顯低于版權法的國際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五十年(《伯爾尼公約》)或二十五年(《世界版權公約》),接近計算機軟件的實際經濟壽命,有利于推動科學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