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法院(CJEU)駁回了德國風力發電企業愛納康(Enercon)所提交的商標申訴。
該案件可追溯至2001年,當時愛納康在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為一個頂部是灰色、底部是漸進綠色的顏色標志提交了商標申請。
2003年,該標志最終完成注冊,其注冊類別為第7類“風能轉換器及其部件”。
然而,在2009年3月,西班牙可再生能源公司Gamesa Eólica(西門子的子公司)提出了該商標無效的請求。
2010年9月,EUIPO的商標撤銷部門認為該顏色商標缺乏顯著性特征,并因此而宣布其無效。
在愛納康對該裁決提起上訴之后,EUIPO第一上訴委員會撤銷了上述部門的裁決。
Gamesa Eólica隨后在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訴。
2013年,普通法院駁回了第一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稱該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實際上是對爭議商標的種類和特性的錯誤認知。
普通法院表示,該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實際上并不是顏色商標,而是由顏色構成的圖形商標,這是一種錯誤的評估。
隨后,該案件被轉交至EUIPO第二上訴委員會進行審理。該委員會稱爭議商標不符合圖形商標的條件,因而不可作為圖形商標。
愛納康就該裁決向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訴。2017年,該法院表示爭議商標缺乏顯著性特征并稱愛納康的申訴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此后,愛納康向CJEU提起上訴,稱其將標志選為“顏色商標”并不是根據法律的要求規定來選擇的,而是基于便于EUIPO管理(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的原則來選擇的。該公司還補充道,爭議商標的注冊證書上明確顯示其并非顏色商標,而是一種含有圖形元素的商標。
愛納康還指責歐盟普通法院將爭議商標定義為“不含圖形元素的顏色商標”。
歐盟法院在其裁決中表示,普通法院有權認為應根據商標的種類對該商標的顯著性特征進行評估。
此外,愛納康還辯解道,普通法院還犯了另一個錯誤,導致其作出爭議商標是一個顏色商標的錯誤裁決。那就是,該法院并沒有考慮到爭議商標被注冊為圖形商標的證據。
而普通法院作出回應,稱其對證據重新進行評估一事實際上并不在自身的職責范圍之內。
歐盟法院在裁決中也表示,對一件商標的種類進行重新劃分并不在EUIPO或普通法院的職責范圍內。
因此,歐盟法院駁回了愛納康的申訴請求并要求該公司支付相關的費用。(編譯自www.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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