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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需根據《美加墨貿易協定》對知識產權規定作出調整

作者:管理員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瀏覽次數:發布時間:2018-10-11

  近期,加拿大、美國以及墨西哥基于此前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原則上達成了一份新的協議,即《美加墨貿易協定》(USMCA)。而本文將著重介紹下這份新協定對于相關知識產權條款作出的修訂。

  生物制品將會獲得10年的數據保護期

  根據加拿大的國內法規,那些創新型藥物的制造廠家可以獲得8年的市場獨占權。在上述期間內,任何仿制藥廠商都不可在市場上出售針對該創新型藥物所生產出的仿制藥。創新型藥物生廠商可以享受到市場獨占權的這段時間就被成為“數據保護期”,因為此舉可以防止有關于上述創新型藥物安全性以及功效的保密數據免遭泄露。

  不過根據USMCA的規定,加拿大將會把新生物制品的數據保護期由此前的8年提高至10年。當然,加拿大會在未來的5年中逐步落實這些規定。

  如果在審查過程中出現了無故延遲情況,那么專利保護期可以相應延長

  2017年,根據《綜合性經濟貿易協議》(CETA)的規定,加拿大引入了“專利保護期恢復”的概念。具體來講,就是在監管流程擠占到相關醫藥專利20年的保護期時,申請人可以要求恢復該專利的保護期,但最高只能恢復2年。

  而根據USMCA的規定,如果在審查或者專利授權過程出現了無故延遲現象并因此影響到了專利的保護期,那么加拿大有關部門應該恢復上述專利的保護期限。根據USMCA的表述,所謂“無故延遲”指的是下列兩種情況:有關機構在申請人遞交申請的5年后仍未作出是否授予專利的決定,或者有關機構在申請人發出申請審查請求的3年后仍未給出明確答復,以較遲者為準。不過,在最終的文本中,或許有一部分“延遲”情況會被排除在外。同樣地,加拿大將會有4年半的時間來“消化掉”這些規定。

  版權保護期延長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70年

  加拿大的《版權法》規定版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去世后的50年。根據USMCA,加拿大需要將版權保護期延長至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去世后的70年。而加拿大會有2年半的時間來全面實施這項規定。

  需要就商標侵權行為依法提供賠償金

  根據USMCA的規定,加拿大需要就商標侵權行為制定出一套“預設賠償金”方案。這種損害賠償金需要“在金額上足以對潛在的侵權行為形成威懾力量,同時還要為遭到侵權行為損害的權利持有人進行充分的補償”。盡管加拿大的《版權法》對這種預設法定賠償金做出了規定,但是其《商標法》卻沒有任何類似的規定。

  綜上所述,加拿大在未來將如何根據USMCA來落實上述條款絕對是一件值得人們關注的事情,而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也需要對這件事情的發展態勢保持關注。(編譯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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