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現代化工作進行磋商能夠為協調與完善北美的知識產權標準提供機會。現代化的NAFTA中更高效的知識產權規定將支持整個北美地區創新與創意產業的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并刺激經濟競爭力的發展。
盡管NAFTA最初協商簽訂時其涵蓋的知識產權標準還算全面,但是隨著生物醫學和技術創新的不斷進步以及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有必要對該知識產權框架進行調整以充分保護北美創新者和創作者高風險、高資本的投資。
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全球創新政策中心(GIPC)進行了一項調查研究,該項研究主要根據商務部《2018年國際知識產權指數》來衡量當前NAFTA中的知識產權標準。研究表明,當前的NAFTA不能再為21世紀的創新者和創作者提供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
該研究列出了當前NAFTA在下列各項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
第一類:專利、相關權利與限制性因素
● 缺乏對藥物相關專利權執行與解決機制的規定;
● 未對專利期恢復作出明確的規定;
● 未對專利審查高速路(PPH)中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
● 未涉及專利異議框架。
第二類:版權、相關權利與限制性因素
● 未對版權保護提供充足的規定;
● 未涵蓋禁令救濟和網絡內容侵權禁用機制的條款;
● 未涉及網絡版權執法(包括虛擬主機、流媒體和鏈接)的規定;
● 未涉及打擊網絡盜版的合作框架;
● 未提供關于數字權利管理的法律條款;
● 未提供關于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責任的條款;
● 未包含政府信息通信技術(ICT)系統所使用的專有軟件應為授權軟件的政策要求。
第三類:商標、相關權利和限制性因素
● 未包含打擊網絡銷售假冒商品的合作行動要求;
● 未對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提供充足的規定。
第四類:商業秘密與相關權利
● 缺乏對以非誠信的方式、未經授權披露、獲取或使用商業秘密方面的刑事訴訟程序與處罰的規定;
● 未對監管數據保護(RDP)提供充足的規定。
第六類:知識產權執法
● 缺乏要求海關官員與相關機構依照職權查扣侵犯知識產權的可疑過境商品的規定;
● 未包含海關機構就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出具透明、公開報告的要求。
第八類:國際條約的資格和批準
● 未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以及《專利法條約》的簽署和批準作出規定。
總之,為了充分保護北美的創新者和創作者并鼓勵對下一代技術的投資,有關各方必須進行NAFTA的現代化工作,從而涵蓋《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中所沒有涉及的標準。此外,通過調整當前的NAFTA來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還將會重新建立北美在全球領導力中的地位并推動該區域變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貿易集團之一。(編譯自www.theglobalipcen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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