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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發布新的替代性糾紛解決程序文件

作者:管理員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瀏覽次數:發布時間:2018-08-08

  近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AMC)公布了一份更新的指導性文件,該文件概述了用于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此外,該文件還就如何使用ADR程序提出了指導性建議,ADR已經幫助人們處理了成千上萬起法律糾紛(無需通過法院訴訟程序)。

  這份長達84頁、名為《WIPO知識產權局和法院ADR可選方案指南》的文件可通過以下鏈接進行查看: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mc/en/docs/adrguidejuly2018.pdf?utm_source=WIPO+Newsletters&utm_campaign=0bf2a79b0b-EMAIL_CAMPAIGN_2018_06_26_09_14&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bcb3de19b4-0bf2a79b0b-255760137。該文件由新加坡執業律師喬伊斯(Joyce Tan)所撰寫,該名律師曾在WIPO任職多年。此外,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還為該項目提供了資金支持。

  ADR背景介紹

  在20世紀80年代末,仲裁糾紛案件大量涌現。這主要是因為1976年龐德會議的召開促使各國政府建立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然而,ADR程序很少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因為從傳統意義上來講,知識產權主要被看作一種阻止或限制他人使用受保護內容的工具。如果有必要的話,知識產權領域的糾紛經常會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鑒于知識產權逐漸成為企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各大企業開始紛紛尋求一種低成本、可替代的方式來處理該領域的糾紛問題。在意識到ADR市場的不斷壯大之后,國際組織開始召開非正式會議來討論通過非訴訟的方式解決相關糾紛問題。1994年,WIPO成立了AMC。

  截至今日,WIPO的AMC僅在域名糾紛領域就已經處理了4萬多起案件。該中心憑借其在ADR方面的經驗,編寫了該份指導性文件以協助各知識產權局、法院和其他機構關注知識產權領域ADR項目的實施和發展情況并加以改善。

  ADR是一種可替代訴訟程序的糾紛解決程序。該文件概述了ADR所具有的優勢以及知識產權局在促進ADR制度化的過程中所能獲得的益處。

  該文件的其他章節還詳細介紹了ADR程序是如何運用于知識產權糾紛中的。該文件還提供了ADR程序的總體發展趨勢信息、解決糾紛的不同方法以及三種常見的ADR類型(調解、專家裁決和仲裁)。

  該文件的最后一章介紹了知識產權局和法院開展ADR制度化建設的具體方式。該文件還就上述機構如何成立ADR中心以及如何保證中心正常運轉等問題給出了指導性建議(從集資到營銷方面)。

  在附錄部分,該文件講述了一些知識產權局是如何開始開展ADR制度化建設并將ADR程序付諸實踐的。

  ADR程序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優勢

  該文件列出了ADR程序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優勢:

  1. 當事人意思自治

  該文件指出,訴訟通常是一種比較固定而且缺乏靈活性的程序。而ADR程序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過程中則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從而使糾紛當事人能夠控制ADR程序。

  當事人可在一個中立場所會面,向一名中立專家提交他們的決定并遵守他們一致同意修改的規定和程序。

  2. 司法中立

  根據該文件,如果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當事人雙方想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問題,那么在一個或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進行處理糾紛可能會產生偏見。然而,在ADR程序中,當事人雙方都能夠享受到司法中立所帶來的好處。因此,在處理跨境知識產權糾紛方面,司法中立為ADR程序提供了比訴訟程序更清晰的優勢。

  3. 專業技能

  該文件指出,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彼此同意的情況下選擇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為其糾紛解決方案提供指導。而被選出來的調解員或仲裁員通常是該糾紛問題所涉及領域的專家并且會現場為當事人提供指導。然而,在訴訟程序中,第三方專家通常很少會出庭為當事人提供指導。如果有能力的專家被任命為第三方專家,那么ADR程序將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益處,而這是訴訟程序所無法提供的。

  4. 簡單靈活

  與訴訟程序相比,ADR程序更為簡單、靈活。在ADR程序中,在仲裁或調解開始之前當事人雙方可以自己設定規則和參數。該文件指出,在調解程序中,嚴格的法律立場不再是案件關注的焦點。相反,當事人雙方更加關注共同的利益。

  5. 節省時間

  在專利訴訟中,那些具有特定期限的知識產權往往在案件還沒有得到裁決之前就已經到期。而在ADR程序中,尤其是在證據程序得到簡化之后,案件審理的速度會變得更快。

  6. 節約成本

  在訴訟程序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案件審理結果不滿并且決定提起上訴,那么通過此種程序來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往往會花費更多成本。而通過ADR程序來處理上述糾紛則可以為當事人雙方提供節約時間的機會,進而節約了成本。

  7. 保密性

  訴訟和取證程序通常會迫使一方當事人披露敏感信息。然而,與訟訴程序不同的是,ADR程序可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一種保留所有信息(例如商業秘密)的方式。當事人雙方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來對所有權信息保密,而且仲裁員還可以下達保護令以阻止任何一方披露機密文件。此外,ADR程序和裁決一般不對外公開。

  8. 不可改變性

  ADR程序的裁決通常具有約束力。不可改變性對于ADR程序而言是一大優勢,因為與訴訟判決相比,仲裁作出的最終判決很難被推翻或遭到挑戰。

  9. 可執行性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規定,仲裁裁決可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執行。ADR裁決可跨境執行,這是ADR程序的一大優勢。而訴訟判決只能在作出判決的司法管轄區執行。在調解方面,上述文件稱調解結果可以合約的形式簽訂并且對于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10. 多樣化的解決方案

  ADR程序可為當事人提供多樣化的解決方案。在調解方面,當事人雙方力圖協商出一種對彼此都有利的解決方案。然而,在訴訟程序中,最終的裁決結果必定是一方勝出一方敗訴。此外,在仲裁方面,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己設定仲裁的范圍和限制性因素。

  該文件除了列出ADR程序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方面所具有的優勢之外,還介紹了該程序可為知識產權局帶來的益處。例如知識產權局可以使用ADR程序來減少案件積壓并提高管理效率。此外,知識產權局還可以利用這種程序來為那些無法為自己的創作發明尋求法律認可的小型企業或個人提供更好的幫助。

  ADR程序需要改善之處

  該文件指出,ADR程序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該程序的相關標準和反饋等方面的透明度仍有待提高。例如相關費用和管理等標準缺乏一定的透明性。鑒于ADR程序是否能夠贏得公眾的信任是其取得成功的關鍵,因此該程序所作出的裁決應該是透明的。此外,該文件還講到了一些其他的方法來幫助知識產權局和法院處理此類糾紛問題。(編譯自www.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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