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訴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件
(調解組織: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王穎)
【典型意義】
充足的法律知識儲備是做好調解工作的第一要義。原被告雙方對調解結果是否滿意,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調解結果是否能夠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通過研讀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總結既有判例,咨詢專業人士,調解員可以及時掌握糾紛涉及的法律知識,抓住問題要點,進而更為有的放矢,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與意見,贏得當事人信任,更為充分地保證調解工作的效率與質量。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攝影師熊某起訴被告某公司,訴稱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絡平臺上登載了原告的攝影作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該系列案件共12件,涉及該攝影師的不同攝影作品。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電標協人調委”)接受委托,調解該系列案件。
【調解經過與結果】
接受委托后,中電標協人調委的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了解了雙方的調解意愿。經初步溝通,雙方對賠償金額的分歧較大,被告無法接受原告提出的索賠金額。賠償金額成為本案中能否成功調解的關鍵要素。
為了促進調解成功,調解員首先查閱并學習了《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涉案法律法規及各類司法解釋、審理指南,并查找類似案例,掌握既往案例中對該類型化案件的賠償數額標準。最后研看涉案照片,分析其藝術性,結合既往判例,認為涉案攝影作品藝術性較高,不同于部分以往涉案作品,賠償金額存在更高的可能性。結合上述分析,通過與被告的再次溝通,被告同意只要原告能下調賠償金額,便接受調解。隨后,調解員與原告積極溝通,向原告講解目前法院對該類案件掌握的賠償金額標準以及接受調解在訴訟成本、時間上的優勢和便利,原告表示會考慮接受調解。
但是,沒想到原告在隨后又提出了新的問題。原告表示,被告的侵權端口為兩個,因此主張圖片侵權次數為兩次,并提供了兩個端口的侵權截圖。就此問題,調解員專門請教法官提供專業指導,明確了被告應對該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最終證明被告兩個端口播放的地址不同,則不排除涉案圖片被使用了兩次。基于此,調解員再次與被告溝通,被告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對端口問題進行了合理解釋。
調解員將上述證據轉交原告。基于證據,原告不再堅持新的意見,同意接受調解。2019年9月,原被告雙方就本系列案件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并請求法院出具人民調解書。
【法律分析】
1. 并非所有的照片都構成攝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本案當中,原告所拍攝的照片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首先要分析該照片是否可以構成“攝影作品”。《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一張照片是否可以構成“攝影作品”,主要是看該照片是否滿足攝影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照片拍攝者在拍攝時,可以對拍攝對象、構圖、光線、角度、距離等要素進行個性化選擇,由此使照片具有個性化的藝術效果,這種具有一定個性化藝術效果的照片就構成了“攝影作品”。但并非所有的照片都屬于“攝影作品”,通常而言,再現文件、美術作品的純粹翻拍并不涉及創作行為,不形成攝影作品;監控探頭抓拍的違規照片,并非人的創作成果,也不屬于攝影作品。本案中,調解員首先通過仔細研看原告所拍攝的照片,充分了解到了涉案照片所具有的藝術美感,確定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并結合法律法規和既有判例,就賠償金額事宜積極與被告方溝通,最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原則上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一系列權利,包括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就本案涉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言,如果將攝影作品放置在網絡平臺上供瀏覽、傳播,原則上需經過該攝影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著作權法》中還規定了可以合理使用相關作品且無需著作權人許可的若干情形。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再如,某學校網課教學中,為了講授目的,需在課件中展示照片,即使該照片構成攝影作品,上述使用也有可能屬于合理使用范疇。
3. 攝影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往往是焦點問題。本案中,賠償金額的確定就是調解成功的突破口。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就攝影作品侵權而言,在實踐中確定賠償金額,通常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攝影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投入,如拍攝人員、設備、取景、后期處理的相關投入和費用等;(2)攝影師本身的知名度及攝影作品本身的受關注度或藝術價值。一般而言,如果攝影師知名度較高,或者攝影作品本身受關注度或藝術價值較高,賠償金額通常相對較高;(3)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如對攝影作品的使用時間、點擊數量和使用方式等。使用時間上,侵權人對攝影作品的使用時間越長,賠償金額相應也就越高。點擊數量意味著復制、使用的數量,直接影響賠償數額的確定。使用方式上,侵權人對攝影作品的使用與侵權人的經濟利益聯系越緊密,賠償金額相對也就越高;(4)侵權行為的后果。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越嚴重,賠償金額也相對越高;(5)侵權人主觀是否存在惡意。如果侵權人主觀上存在惡意,賠償金額也會相對較高。
【在先案例索引】
案例1:原告廈門某公司與被告北京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1]該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主辦的網站上傳播涉案攝影作品,使相關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的侵權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獨創性、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
案例2:原告上海某甲公司與被告上海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該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在使用來源不明的攝影作品時,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未經權利人授權或支付對價的情況下,擅自將涉案攝影作品使用在其運營的涉案公眾號上,使公眾能夠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辯解的已及時刪除侵權圖片及涉案公眾號瀏覽量低等免責理由,法院未予采納。針對賠償金額,法院在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賠償,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美譽度及創作難度、侵權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續時間等因素,在法院自由裁量限度之內,酌情確定了賠償金額。
[1]一審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7322號;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154號。
[2]一審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7873號;二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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