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甲公司與北京某乙公司專利無效糾紛案
(調解組織:北京城建科技促進會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周與誠)
【典型意義】
在該起糾紛中,調解員打破傳統的調解路線,深刻洞悉雙方專利權效力糾紛背后的當事人之間的復雜歷史恩怨,從行業立場勸解糾紛雙方均應尊重、保護行業的知識產權,讓更多的創新主體參與到行業創新中來,建議同行業企業應加強合作,取長補短,徹底消除隔膜,化解紛爭,以謀求共同發展。此外,作為行業組織,憑借其對行業內企業相對了解的優勢,調解員還選取了雙方當事人中相互熟悉、相互認可及在各自單位均有一定話語權的相關人員作為雙方當事人參與調解的代表,最終促成本案的成功調解。本案的成功調解,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
【案情簡介】
北京某甲公司擁有某甲發明專利權,2013年9月25日獲得授權。北京某乙公司擁有某乙發明專利權,2017年12月15日獲得專利授權。北京某甲公司認為北京某乙公司的某乙專利的技術方案與其甲專利的技術方案類似,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北京某乙公司的某乙專利權無效。2019年3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北京某乙公司的某乙專利權全部有效。就在北京某甲公司擬就該無效宣告決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北京某乙公司卻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請求宣告北京某甲公司的某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2019年4月23日,雙方共同向北京城建科技促進會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雙方糾紛得以成功化解,雙方于現場簽署了調解協議書。
【調解員經驗分享】
調解知識產權糾紛,要善于聆聽糾紛雙方的相關陳述,往往單純的知識產權糾紛背后是糾紛雙方的復雜歷史恩怨。在該種情形下,調解工作不一定非要沿著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查專利權是否有效時對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及其他影響專利穩定因素進行判斷的傳統路線進行,而應以化解糾紛雙方的恩怨為落腳點,勸解雙方均應尊重、保護行業的知識產權,讓更多的創新主體參與到行業創新中來,而不應將創新主體的創新熱情扼殺在萌芽階段,應加強合作,取長補短。采取該種方式,可徹底化解看似單純的知識產權糾紛。此外,在調解過程中,最好選取雙方互相熟悉、互相認可,且在各自單位有一定話語權的相關人員作為雙方當事人參與調解的代表,以進一步促進當事人糾紛的成功調解。在本起糾紛中,由于行業組織的特殊優勢,對行業發展狀況及糾紛雙方企業情況均比較了解,經過溝通,調解雙方委派的代表以及負責調解工作的調解員恰好曾在同一家單位工作,這對本起糾紛的成功調解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法律分析】
1.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對該權利要求內容的確定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則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則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若被宣告無效,則視其自始不存在。
【在先案例索引】
案例1:原告日本某公司與被告大連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1]。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該案中,將被控侵權產品實物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雙方爭議之處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具有權利要求4、5引用的權利要求1記載的某一技術特征。根據前述查明的事實,涉案專利及被控侵權產品二者均包括三個主要構成部分,并且二者上述三個部分的設置及結構所體現的技術特征構成一致。被告辯稱該項技術特征是以制造方法界定的技術特征,并且分為兩個步驟。但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及說明書可認定,被告的抗辯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所主張的權利要求4、5的保護范圍。
案例2:深圳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糾紛案[2]。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基于對對比文件1圖3及原告所述等效圖的評述,權利要求12、17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均存在多項區別技術特征,所述區別技術特征并不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其使得權利要求12、17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不同,因而權利要求12、17相對于對比文件1均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關于創造性,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2、17中上述技術特征,這些技術特征使得該專利解決了某一技術問題并同時取得了相應的技術效果。雖然對比文件1也能獲得相同的技術效果,但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2、17中大部分的相關技術特征,對比文件1也沒有給出要改變圖3的技術方案以得到權利要求12、17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啟示,即使結合原告提供的公知常識,也難以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得到權利要求12、17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2、17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均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
[1]一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338號。
[2]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5243號。
| 中文字幕亚洲第16页 | 亚洲日韩欧美在线午夜 | 天堂在线做性视频 | 亚洲国产综合91 | 少妇把腿扒开让我添免费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