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考慮讓自己的愛犬去創作出一些藝術作品,那么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指出,根據《版權法》,動物是無法作為版權所有人來提起侵權訴訟的。2011年,一起涉及“猴子自拍照”的案件引起了軒然大波。此事的起因是一位名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的自然攝影師前往印度尼西亞專門拍攝一種叫做鳳頭獼猴的瀕危物種。在斯萊特將自己的照相機單獨留在森林中時,一個現在非常火的、叫做鳴人(Naruto)的獼猴給自己來了幾張自拍照,并露出了一個怪怪的、看起來非常像人類的微笑。
在斯萊特公布自己的照片后,善待動物組織(PETA)以“訴訟保護人(next friend)之名”代表這只獼猴向斯萊特和發布者提起了訴訟,并試圖在勝訴后將相應的收益用來幫助鳴人這個頻危物種。地方法院駁回了該起訴訟,而PETA提出了上訴。盡管有關各方在達成將出售照片的一部分收益交給保護該瀕危獼猴的組織后試圖撤銷起訴,但是第九巡回法院還是基于下列因素駁回了上述提議:問題的嚴重性;法院已經在該起案件上花費的大量資源;鳴人并不是該調解協議下的任何一方。
從表面上看,法院作出駁回決定的理由是雙方的和解工作看起來是一種資源的浪費。但是,如果能夠再深挖一下,相比公眾利益團體代表動物提起訴訟而言,這起案件中的問題還有可能會帶來更加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在人工智能以及其他涉及到非人類的計算機創作者的環境之中。
不過,這起案件也為《版權法》提出了若干重要的問題,即,斯萊特在照片中擁有何種程度的權利;為了在作品中創造出版權,究竟需要付出多少創造性的勞動。(編譯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