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互聯系日益緊密的當今世界,“合作”已成為流行語。共同創造知識產權將變得越來越普遍。參與知識產權創造的相關人員共同擁有知識產權看似是一個好主意,然而,如果在一開始沒有充分考慮相關問題,這也可能會是一大難題。知識產權的共同所有權比聽起來更加復雜,這導致有關商業化和執法的一系列問題產生。
所有權和使用權
共同所有人如何“擁有”知識產權以及如何使用知識產權將取決于相關知識產權的類型以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定條例。通常情況下,如果每一個共同所有人對知識產權的創造作出貢獻,那么這些人將共同擁有知識產權,而與每個共同所有人的貢獻大小無關。
以下是知識產權保護的3種法定形式:
1. 版權——這包括軟件、數字資料、書面作品、藝術品、音樂作品和視聽資料等內容。版權的共同所有人被認為是“共同擁有者”,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擁有單獨的可轉讓的權益,除非共同所有人之間另有規定的所有權協議。
共同所有人可以就擁有知識產權的不同份額達成一致意見,并根據每個共同所有人的貢獻來制定每個共同所有人的所有權百分比。
在沒有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共同所有人沒有使用版權的權利,也沒有將其許可給第三方的權利。
2. 專利——專利保護新的發明和發現。在沒有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專利的共同所有人被視為“共享權益人”。共同所有權意味著每一個共同所有人在專利中擁有平等且不可分割的份額。
每一個共同所有人都有權在未經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使用專利權,但他們不能許可或者轉讓其權益。由于專利商業化總是涉及向第三方授予許可(例如開發、制造或者銷售該技術),共同所有人獨立行使權利是非常受限的。
3. 商標——品牌和貿易名稱受商標注冊的保護。嚴格來說,商標的共同所有人必須與注冊商標有貿易關系。共同所有人只有在代表所有共同所有人的情況下或者在共同所有人均涉足的商品和/或服務上使用商標。此外,在未經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共同所有人不得單方面許可或者轉讓其對該商標的權益。
共同所有人可以就以不同的方式管理自己的權利達成一致。例如,版權所有人可能希望簽訂一份協議,限制版權權益的轉讓,以確保他們不會成為共同所有人的競爭對手。
共同所有人死后的知識產權問題
顯然,這個問題不會發生在公司所有人的身上,但是當共同所有人死后,共同擁有的知識產權會發生什么變化?一般而言,共同所有人對知識產權的權益傳遞給已故共同所有人的遺產受益人。如果未早作謀劃,也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幸存的所有權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希望購買死者的份額。這又需要提前規劃(通常以期權協議的形式)。
結論
為了開展有效協作并促進商業化的順利進行,知識產權所有人應仔細考慮每個參與方如何使用共同擁有的知識產權,并建立適當的機制以允許其使用。(編譯自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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