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定講師未記錄的口頭講座內容是受版權保護的,同時允許出版商做出以下辯護,即其沒有意識到此類版權的存在。
近日,最高法院審議了未記錄的講座內容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有關第三方在沒有意識到他人版權存在的情況下將講座內容出版的法律規定等問題。
在沙倫.羅恩(Sharon Ron)訴出版商Astrolog一案中,Astrolog在埃拉.宣亞(Ella Shunya)的書中出版了沙倫.羅恩在命理學課程中的講座內容。在該書出版前,埃拉.宣亞表示其擁有該書的版權,沙倫.羅恩則稱該書的出版對其講座的版權構成了侵權。
根據以色列有關版權的法律,原創作品能夠受版權保護的條件之一為其必須以有形形式展現出來。經審查,最高法院發現這些講座內容具有少量的原創性、注意到在創作這些講座內容時所投入的努力、以及原告就是這些內容的原作者。基于以上事實,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講座內容具有原創性。該法院駁回了Astrolog的主張,即這些講座內容無法受到版權保護,因為這些講座是口頭形式的,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來,因為沙倫.羅恩展示了其3個學生的筆記作為講座內容的可靠文件來源,因此最高法院判定沙倫.羅恩的講座內容符合有形形式展示的要求。最高法院判定Astrolog確實侵犯了這些講座內容的版權。
一個類似案件,即因巴爾(Inbar)訴阿薩夫.雅科夫(Asaf Yaakov)博士案,也討論了口頭演講的有形形式要求。在該案中,《損害賠償法》課程的講師對一本涉及此話題的圖書作者提起訴訟。最高法院認為以以下3種形式展示的課程講座內容是受版權保護的:作為課程一部分共享給學生的幻燈片、講座開始前講師所做的筆記以及學生做的課程總結。
在沙倫.羅恩提起的訴訟案中,Astrolog提出無辜侵權者辯護。無辜侵權者辯護是指侵權方在侵權時并不知道作品是受版權保護的。沙倫.羅恩反駁道,Astrolog在收到其發送的禁止侵權函后仍繼續銷售這本書。最高法院判定,盡管沙倫.羅恩向Astrolog發送了禁止侵權函,但是其未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他是講座內容版權的所有人。最高法院做出支持Astrolog的判決,允許其進行辯護,并判定該案件屬于例外情形,因為本案涉及第三方無法獲得的、未出版的版權作品。
該判決加強了作者對未記錄作品的權利,并允許提交證據以滿足法律的有形形式展示的要求。此外,該項判決對作者施加了以下義務,即在發送有關未出版版權作品的禁止侵權函時,需要證明其對該作品具有所有權。(編譯自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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