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絲剝繭察矛盾癥結 一案調解化六年糾紛
甲公司訴乙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甲公司、乙公司曾就被告乙公司擅自使用原告甲公司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發(fā)生糾紛并進行訴訟,在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后,被告乙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名稱、酒店招牌、酒店用品及酒店廣告宣傳中仍繼續(xù)使用涉案商標,亦將涉案商標用于乙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和會議活動中進行宣傳,2020年8月甲公司主張乙公司的前述行為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訴訟。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海淀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對該案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及經驗分享】
“糾紛之發(fā)生,如繩打結,裁判如刀,一刀兩斷,結解繩斷不可用,調解如解結,必須分析其癥結,結解,繩仍可用。”本案矛盾糾紛時間長,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和當事人的意愿,充分發(fā)揮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實現(xiàn)訴源治理的效果,是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基礎。
本案是訴訟中的調解,由法官主持調解工作。為了給調解工作墊定基礎,海淀法院承辦法官充分了解此前雙方的糾紛和在先案件基本情況,包括此前雙方的調解意向、溝通態(tài)度、是否有調解基礎等。在前案的基礎上,承辦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發(fā)現(xiàn)雙方雖爭議較大,矛盾糾紛時間長,但均有調解基礎,且經承辦法官溝通,乙公司已停止在涉案網站中使用涉案商標的侵權行為。因此,承辦法官運用“背靠背”和“面對面”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分階段的選擇使用不同調解方法,積極、依法主持了調解。
首先,采用“背靠背”調解的方式,一方面向乙公司釋明重復侵權、反復侵權、不執(zhí)行生效裁判文書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以及如果認定構成侵權,裁判文書公開后對乙公司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讓其充分考慮利弊,并了解乙公司能夠接受的調解方案底線;另一方面向甲公司說明乙公司愿意調解的意向,向甲公司解釋通過調解能夠一并解決之前生效判決未執(zhí)行部分和本案新的爭議,且通過承辦法官協(xié)調及時停止乙公司侵權行為,可減少甲公司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提高化解糾紛的效率,甲公司也可因此節(jié)省訴訟的時間成本,并及時得到相應的損害賠償。承辦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與雙方進行了多輪的電話溝通,多次制作并調整調解方案。
其次,在雙方對預期給付金額差距較小的情況下,再召集雙方面對面調解,便于雙方相互磋商和溝通,確定具體的調解方案。考慮到乙公司拆除招牌、替換酒店包裝等均需要一定時間,因此承辦法官將調解方案細化到何時停止行為以及停止哪些行為,同時,雙方就調解金額分批支付以及不支付所產生的后果亦進行了協(xié)商,最后就此前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部分也進行了一并的處理。
經過承辦法官與雙方的多輪耐心溝通,融情于法,以理說法,雙方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法院依據(jù)雙方的調解協(xié)議出具調解書。后乙公司積極履行了調解書內容,此次調解結果獲得了雙方的好評,化解了雙方之間長達6年的各項糾紛。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就涉案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爭議,法院曾作出生效判決。在此基礎上,乙公司又出現(xiàn)新的侵害商標權行為,且就此前的生效判決尚未執(zhí)行完畢。此類案件事實較為清楚,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第一,充分了解此前雙方的糾紛和先前案件基本情況,包括此前雙方的調解意向、溝通態(tài)度、是否有調解基礎等,為本案的處理打好基礎;第二,查明本案新的爭議和所涉的案件事實,對于本案處理結果有基本的預判,同時了解甲公司希望解決糾紛的范圍,初步制作調解方案,最大限度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充分發(fā)揮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實現(xiàn)訴源治理的效果,避免案件反復,增加雙方訴累;第三,向雙方進行釋法晰理,以情釋法,法理結合,化解雙方的對立情緒,充分調動雙方的調解積極性,以促進調解方案的最終形成,達到讓每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結果,實現(xiàn)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本案的成功調解不但節(jié)約司法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也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實現(xiàn)審判高效便捷和司法便民利民雙重效果。
【專家點評】
本案涉及以下兩點法律問題:
第一,關于商標侵權的認定問題。商標的基本功能就在于識別商品的不同來源。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限定,也就是說對商標的使用行為必須是能夠體現(xiàn)商標最本質、最基本的功能:識別商品的來源。所謂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指使相關公眾通過商標,識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相關公眾對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的功能。按照我國商標法律規(guī)定及理論界觀點,商標侵權的前提是構成商標“使用”行為,無“使用”,則不侵權。因此,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首先就要判斷是否構成了商標“使用”行為。《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必須首先是將相關標識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名稱、酒店招牌、酒店用品及酒店廣告宣傳中使用甲公司的涉案商標行為,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使用”。
第二,關于近似商標或字號的判定問題。根據(jù)《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guī)定,商標侵權或擅用他人企業(yè)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應以“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近似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為條件。對字號與文字商標之間或字號之間的近似判定,應考慮以下四個因素:(1)權利人注冊商標、字號的顯著性分析。商標或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均是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借以區(qū)分商品服務來源、區(qū)分不同經營者的標志,因此商標和字號均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可區(qū)別性、顯著性的標志,方可發(fā)揮其識別作用。(2)權利人注冊商標、字號的知名度分析。權利人商標或字號在相關公眾中知名度越高,相關公眾在看到其他標志時就越容易想起權利人的標志,并自然地將二者作比較,對二者的關聯(lián)關系產生聯(lián)想。(3)整體結構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文字商標或字號的整體近似是最易認定的情形,但近似并不限于整體近似,如果文字商標或字號的主要組成部分足夠引起相關公眾的注意,足以引發(fā)其聯(lián)想,那么即便整體存在差異也并不排除相似認定。在比對文字商標與字號、字號與字號是否近似時,重點考察的是文字構成、字音、字意是否近似。(4)混淆可能性分析。在與商標、字號有關的侵權認定中,混淆可能性都是作為一個結果要件存在,但同時也可以作為一個判斷標志是否近似的重要輔助性標準,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結果為近似判斷提供了很有說服力的證明。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雙方之前曾因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進行過訴訟并有生效判決明確了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則被告的后續(xù)行為屬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還是新的侵權行為是需要進行判斷的,兩種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通過法院的調解,一攬子解決了雙方之間多年的爭議,真正體現(xiàn)了調解的優(yōu)勢,值得推廣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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