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武漢熠匯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熠匯飲公司”)是涉案“益禾堂”等四個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并取得益禾烤奶杯貼作品登記證書。被告防城港市信尚奶茶店(以下簡稱“信尚奶茶店”)系經營者許某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其向被告廣州和立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立堂公司”)支付加盟費后,獲得“桔榮益禾堂”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權。信尚奶茶店在和立堂公司指導下擅自使用了“益禾堂”等商標,熠匯飲公司主張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信尚奶茶店系在支付合理對價后取得相應開店資格,其完全根據和立堂公司指示進行店面裝修及物料使用,且未有證據證實其主觀上存在明知或應知侵權故意的情況,故信尚奶茶店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本案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和立堂公司承擔。和立堂公司采取縮小“桔榮”,突出放大“益禾堂”的不規范方式使用該商標,并通過發展加盟商方式,授權、指導授權奶茶店使用其變造商標、標識裝修店鋪,經營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餐飲服務,明顯具有“搭便車”和攀附原告“益禾堂”品牌及造成故意混淆的行為,故二審法院判決信尚奶茶店、和立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使用與“益禾堂”商標、杯型圖案商標相同(近似)的標識及與原告奶茶店特有的相同(近似)的裝飾裝潢,和立堂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
二、經驗做法
(一)針對故意“搭便車”商標侵權行為,從根源追究其法律責任更具有規制效果。
在本案中,對于加盟品牌方的商標侵權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法院判決加重了其需要承擔的商標侵權賠償責任。相較于加盟經營者來說,加盟品牌方才是商標侵權的根源。因此,對于商標權人來說,打擊加盟品牌方的侵權行為更能有效地維護其權益。
(二)總結出服務商標合法來源抗辯的內在邏輯,對后續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本案從合法來源抗辯條款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服務商標侵權訴訟中合法來源抗辯進行了認定。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亦從民法典中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出發,免除了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作為善意加盟者的賠償責任。這既能夠從源頭上有效打擊制止侵權行為,又可以有效引導相關加盟經營者在合作和經營中須重視商標風險審查,及時保全相關證據,合法使用商標。
三、典型意義
隨著服務業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許多頗具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服務品牌不斷涌現,隨之而來的“搭便車”侵權行為亦不斷增多,作為市場鏈末端經營者的被訴侵權人可能因通過第三方授權、加盟許可等方式過程中參與到侵權行為中而不自知。
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合法來源抗辯的正確適用對于從根本上打擊侵權源頭、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市場交易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案通過對“服務商標的合法來源抗辯”的深入研究,從體系解釋角度明確了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依據,并簡要歸納如何認定“服務商標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審理思路,這對于厘清服務商標侵權訴訟中審慎適用合法來源抗辯規則,準確把握合法來源抗辯的具體判斷標準有典型意義。
四、案例點評
關于經營者的商標侵權行為,并不必然需要其承擔商標侵權的賠償責任,商標侵權賠償責任也適用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承擔商標侵權賠償責任需要滿足一些前提條件:其一,經營者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即主觀上屬于善意;其二,經營者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即有合法來源;其三,經營者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根據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加盟經營者通過支付加盟許可費成為授權加盟店,并且在加盟品牌方指導情況下,可以認為加盟經營者已經取得加盟品牌的商標授權。結合本案事實,能夠推定信尚奶茶店缺乏主觀上的故意。因此,信尚奶茶店雖然也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標權,但不用承擔商標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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