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請求人甲公司是某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于2007年4月4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授權,至今有效。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9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乙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發布廣告并展出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專利權,故咨詢北京保護中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立案服務窗口應如何快速維權。北京保護中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立案服務窗口自2021年4月成立以來,多次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針對此次當事人的問題,北京保護中心詳細進行了解答,并告知甲公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立案的條件及需提交的材料。甲公司備齊立案申請材料后,北京保護中心當場受理,后該案件被北京市知識產權局3日內正式立案,立案用時縮短近50%。
鑒于涉案專利為某種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日常用于某種藥物生產,而北京保護中心專家庫中有相關領域專家,預審服務部有該領域背景的預審人員,且擁有長期開展專利侵權判定業務的快速維權人員,故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該案正式受理后,將相關材料移交北京保護中心,委托北京保護中心進行專利侵權判定。
北京保護中心接受委托后,迅速開展相關工作,并組成了由專家、快速維權人員、預審人員構成的侵權判定小組。小組成員仔細研讀案卷材料后,結合當事人主張及抗辯,認為應就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及被請求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兩部分進行判定。為徹底厘清技術問題,判定小組召開兩次溝通交流會,仔細研讀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并得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結論;在充分檢索技術背景的基礎上,對被控侵權產品及被請求人指定的現有技術進行了一一比對,并得出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的結論。最終,在接受委托5天內,北京保護中心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供了侵權判定意見,后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指定專人負責該案件的審理,在此基礎上對案件快速作出處理并當庭宣讀裁決,使得案件整體辦理時間較承諾辦結時限縮短近30%,有效提高了當事人的維權效率。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北京保護中心前期向當事人提供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立案指導,后續接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處的委托對案件技術部分開展侵權判定,助力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快速處理當事人的專利侵權糾紛,是北京保護中心落實國家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試點要求,高效支撐專利行政裁決工作的重要舉措。2022年,北京保護中心以獲批國家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試點為契機,深入對接行政、司法、仲裁、調解、檢驗鑒定、公證等資源,持續完善“一站式”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為創新主體提供快速維權服務。下一步,北京保護中心將繼續鞏固并完善支撐專利行政裁決工作,并建設“一站式”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綜合服務系統,集成行政、司法、仲裁、調解等在線維權渠道和資源,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一站式”知識產權保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