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路易威登馬利蒂為國際著名奢侈品牌LV的權利人,其發現被告南寧和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所提供物業服務的新和平商場內有大量商鋪涉嫌銷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遂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項訴訟,分別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萬元、30萬元。
兩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代理律師以物業公司非商場經營者,不具備市場經營管理職能,也因此并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并非侵權責任人;且原告訴訟請求不明確,其所請求判令停止侵犯的具體注冊商標不明以及所主張各個侵權行為和被侵權商標所對應的損失數額不清,因此不符合民事案件法院受理條件等方面的論證,成功使得原告代理律師當庭口頭表示撤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
二、經驗做法
把握案件焦點,準確適用法律條款
本案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所提及的“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等法律法規,關鍵在于判斷被告的有關行為是否成立。因本案被告僅作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的提供方,與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有實質區別,并非對市場進行經營管理,亦無證據認定物業服務人員提供了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行為,因此不存在侵權行為。
抓住原告證據瑕疵,扭轉訴訟局面
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師及時指出原告訴請的事實不清且理由不充分。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原告僅列舉了持有的5個注冊商標,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所述侵權行為,進而無法確認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具體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最終,本案在原告認同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且無需賠償的情況下以原告撤訴結案。
三、典型意義
市場管理者對商戶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一直是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本案關鍵爭議點在于被告是否適格及具體訴訟請求和賠償數額。若僅負責提供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并不實際參與市場經營管理活動,則不具有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義務,不構成侵權行為。
當前企業的商標保護意識普遍提升,面對商標侵權行為也更加積極地采取法律維權措施,許多知名品牌不斷加大在維權方面的投入。然而,知名商標權利人在確定侵權訴訟對象時亦需謹慎,若相關者不具有法定注意義務,則其不可能成為侵權者。本案的訴訟過程對類似案件中的權利人篩選訴訟對象和僅提供物業服務方作出不侵權抗辯都有較好的參考意義。
四、案例點評
本案系海外知名品牌權利人訴物業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實踐中,確有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關聯企業,或者開發商直接委托物業公司對市場的經營進行管理,由物業公司出租商鋪、收取租金甚至直接代收租戶經營全款之情形。此類場景中,物業公司實為市場經營管理者,對入場經營者及其銷售的商品具有監管的職責,有共同侵權之可能。但本案中物業公司未參與市場經營,而僅是市場開辦方聘請的物業服務公司,只負責提供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其非為實質市場管理者,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在已有諸多商標權利人勝訴先例的背景下,知名品牌權利人當庭撤訴的結果,反映了知名品牌商標侵權糾紛里維權方代理人在訴訟服務中存在濫用訴訟權利的傾向,未明確是否確實存在侵權行為而貿然提起訴訟,不僅得不到法院支持,亦會影響自身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