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商標侵權和假冒產品銷售的案件中,被告往往選擇不參與法律訴訟,這使得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變得十分困難。然而,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的法官普拉蒂巴.辛格(Prathiba M Singh)最近在一起彪馬(PUMA)產品假冒案件中根據地方專員的報告確定了損害賠償,從而解決了此案的賠償范圍問題。
“PUMA”商標侵權案
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指控其商標侵權和假冒。原告聲稱對著名的“PUMA”商標及其標志性的騰空而起的美洲獅圖形擁有所有權。被告被發現銷售假冒的彪馬產品,從而引起訴訟。由于被告未提交書面陳述,因此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評估損失
在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后,關鍵問題在與如何根據現有證據評估損失。這正是地方專員報告發揮重要作用的地方。
地方專員報告的證據價值
德里高等法院依據最近的一項判決(M L Brother LLP訴Mahesh Kumar Bhrualal Tanna案),引用了《民事訴訟法(CPC)》第10(2)條第26號令規則。該規則規定,專員的報告和專員收集的證據成為訴訟證據的一部分。法院確認,地方專員的報告可被視為證據,有助于評估損失。
當地專員的報告
法院根據當地專員的報告來確定原告因被告的侵權活動而遭受的損失。該報告披露了關鍵細節,包括被告平均每周的銷售額及其參與假冒業務的持續時間。
損失評估
報告顯示,被告平均每周銷售200雙鞋,周收入為4萬盧比,月收入為16萬盧比。被告從事侵權業務已達2年之久,未經授權的“PUMA”鞋的總收入為384萬盧比。計入開支后,法院認為被告獲利約180-190萬盧比。
損害賠償令
根據地方專員報告中的信息,德里高等法院下達了損害賠償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100萬盧比的損害賠償金,以及20萬盧比的額外費用。(編譯自trademarklawyermagaz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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