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快餐巨頭麥當勞和澳大利亞快餐公司Hungry Jack's的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新聞不絕于耳。
事實
Hungry Jack's銷售一種稱為“大杰克”(Big Jack)的漢堡,如果你覺得這種漢堡的牛肉還不夠多,該公司還供應更大的“巨杰克”(Mega Jack)漢堡。麥當勞認為Big Jack和Mega Jack商標與其兩個主要注冊商標Big Mac和Mega Mac存在混淆性相似,宣稱Hungry Jack's的廣告具有誤導性,因此麥當勞起訴Hungry Jack's侵犯其商標權。
是混淆視聽的意圖還是純粹的“臉皮厚”?
在聽證會上,Hungry Jack的營銷官承認,在選擇名稱時有“厚臉皮的成分”,他說:“我知道這個名稱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對麥當勞的故意嘲弄。”
澳大利亞式的“嘲諷”
這位營銷官接著表示,這種性質(zhì)的“嘲諷”在快餐業(yè)很常見。當然,這也提醒人們注意到一點,在談到板球比賽時,澳大利亞人對“嘲諷”可謂是“相當在行”。為了方便那些拒絕參與任何以天而非分鐘為單位的體育比賽的讀者,“嘲諷”被描述為“一名運動員在比賽中侮辱另一名運動員,以激怒對方的行為”。
法院的裁決——沒有誤導意圖
法官伯利認為,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并指出沒有任何欺騙或混淆的證據(jù)。法官指出:“我不認為Hungry Jack's公司為了誤導消費者而使用Big Jack這個名稱。”
伯利還提到了澳大利亞最近的一項判決,即Self-Care IP Holdings Pty Ltd訴Allergan Australia Pty Ltd案,法院在該判決中指出,注冊商標(此處為Big Mac)的聲譽與評估另一商標(此處為Big Jack)的相似性無關。
單純的呼應
法官將此案歸類為這家澳大利亞公司想用一個與“巨無霸”遙相呼應但仍明顯不同的名稱與麥當勞的競爭。這同樣適用于Mega Jack和Mega Mac。
適用的檢驗標準
法院適用了假想消費者的測試方法,即“不會根據(jù)自己對麥當勞或Hungry Jack's或其任何品牌的經(jīng)驗先入為主地認知任何一個商標”的消費者。
法官認為,上述商標沒有混淆性相似,因為“Big”一詞是描述性的,因此相對不重要,而Mac和Jack這兩個名字在發(fā)音上是不同的,Jack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名字,而Mac是一個不常見的名字或縮寫。法官認為,消費者更容易回憶起名字的差異,他舉出了Harry和Barry、Ryan和Brian以及Ronald和Donald等例子。
關于消費者法的問題
除了商標侵權賠償外,還有一個誤導性廣告和消費者法的問題。這與Hungry Jack's在廣告中宣稱Big Jack漢堡比巨無霸漢堡“多25%的澳大利亞牛肉”有關。麥當勞表示,這違反了澳大利亞消費者法。專家證實,Hungry Jack's漢堡所含的牛肉“明顯”少于廣告中所說的多25%,因此麥當勞主張得到法院支持。(編譯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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