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近期,新百倫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與以J.K公司(J.K Enterprise)為名開展業務的吉滕達爾.庫馬爾(Jitendar Kumar)之間的糾紛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新百倫是一家著名的美國運動服飾企業。本案的主審法官是普拉蒂巴.辛格(Pratibha M. Singh)。新百倫用于鞋子和相關物品的“NB”陰影標志是爭議的焦點。
新百倫的全球影響力和執法行動
新百倫強調,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其就一直在使用“N”這個標志。該公司談到了其強大的海外業務、巨額的收入、巨額的廣告支出以及通過聘請名人代言贊助了大量重要的體育賽事。該公司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其子公司非常熱衷于開展促銷和廣告業務,并且自1986年以來在印度逐漸占據了一定的市場地位。
對J.K公司提出的指控
新百倫指控被告庫馬爾(其以J.K公司為名開展了相關業務)所生產的鞋子標志“模仿”了新百倫的“NB”以及“N”標志。由于J.K公司在收到法律通知后仍繼續堅持使用系爭商標,因此新百倫提出了訴訟,并要求向對方發出禁令。法院先是發出了臨時禁令以禁止被告使用系爭商標。然而,被告違反了事先的規定,繼續使用了這件商標,此舉導致新百倫采取了更多的法律行動。
藐視行為以及進一步的法律措施
J.K公司完全無視法院在此之前作出的裁決,違反了不使用系爭標志的承諾,持續藐視法院的命令。原告新百倫采取了額外的法律行動,即根據印度的《民事訴訟法》(CPC)第39號命令第2A款提交了額外的申訴書,以回應這種不合作的行為。被告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持續使用了系爭商標,這顯然違反了法院的指令,因此原告有必要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為了防止被告使用系爭商標,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的早期階段就發出了臨時命令。在訴訟的初始階段,法院下達了臨時命令,禁止被告使用系爭商標。不過,被告再次違反了法院的禁令,盡管法院給出的措辭是明確且無誤的。
法院命令當地的專員前往被告的所在地,調查帶有系爭商標的材料和商品。然后,這名專員提交了一份報告,其中包括有關被告商業活動使用系爭標志的廣泛程度的詳細說明。
該報告本身就是一份詳盡的證據,證明了被告完全無視法院的命令。當地的專員也證實了被告通過廣泛使用該商標而藐視法律和法院權威的程度。隨后,原告基于被告一再違反規定的事實,援引第39號命令第2A款規定,開展了進一步的法律行動。當另一方無視禁令或臨時命令時,該規定為進一步受到侵犯的一方提供了補救措施。
馳名商標的認定
法院依據各種司法判決結果確認了新百倫“N”型陰影標志的馳名商標地位。根據愛馬仕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起訴Crimzon Fashion Accessories Pvt. Ltd.一案的裁決結果,以及1999年《商標法》第11條6款列出的內容,法院對可用來確定商標是否應被視為“馳名”的各種因素進行了徹底的分析。
1999年《商標法》第11條6款列出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也在愛馬仕國際一案中得到了重視)包括:商標在相關公眾部門中獲得承認或認可的程度(包括通過推銷活動在印度獲得的認可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規模和地理范圍;推銷活動的持續時間、范圍和地理區域(包括在交易會或展覽會上的廣告、宣傳和展示);根據《商標法》注冊商標或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期限和地理區域(以反映其使用或得到認可的情況);成功維護商標權利的記錄(特別是被法院或注冊官員認為是馳名商標的記錄)。
人們需要在訴訟程序中仔細考慮相關的證據以及陳述書,以便法院在相關的案件中采納上述標準。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新百倫在鞋類行業中廣泛且大規模的使用了“N”這個標志。法院表示,原告在鞋類以及服裝行業中大范圍地使用了“N”的陰影標志。原告提供了有關該標志在本國外辨識度、使用歷史和地理范圍的證明,以支持其主張。法院認為,“N”陰影標志憑借著其獨特性以及廣泛的識別度而成為了一件馳名商標。
結語
辛格法官對這起案件作出了判決,她認為在原告強勢提起訴訟之后的解決方案值得有關各方的關注。J.K公司和新百倫之間曠日持久的法律糾紛也終于在法院得到了解決。(編譯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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