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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立信在FRAND專利侵權案裁決中大獲全勝

作者: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瀏覽次數:發布時間:2024-04-26

在最近的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德里高等法院在LAVA國際有限公司(LAVA)訴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愛立信)一案中判令LAVA向ERICSSON支付244億印度盧比(約合2990萬美元)以及5%的年利息,原因是LAVA侵犯了ERICSSON的2G和3G專利。這一金額被認為是印度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裁定的最高賠償額之一。

SEP簡介

技術進步改變了印度移動通信行業的面貌。從1900年代流行的笨重的模擬電話到使用最先進的智能手機,技術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了跟上手機發展的步伐,電信網絡也從2G系統發展到3G、4G LTE和5G等高速數據網絡,從而促進了通信的順暢。這一變革歷程的實現離不開“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標準被定義為“確保產品、服務和系統在各種環境和技術中兼容和互操作的商定規范或協議”。標準制定組織(SSO)確保移動通信領域的創新具有普遍性,使全球消費者都能從最新的技術進步中受益。因此,手機、平板電腦、加密狗等包含2G/3G/4G/5G等功能組件的電信設備制造商必須遵守某些技術標準。這些技術標準只有通過使用某些被稱為SEP的專利才能實現。

LAVA訴愛立信:交叉訴訟背景

2015年,LAVA(原告)在諾伊達地區法院(CS (OS) 01/2015)起訴愛立信(被告),聲稱被告沒有以公平的許可費提供其標準必要專利(SEP)。

2016年之后,在Telefonktiebolaget Lm Ericsson(Publ)訴LAVA International Ltd一案中,愛立信在德里高等法院對LAVA提起訴訟,主張愛立信擁有被視為SEP的專利,并指出所有符合2G、EDGE或3G技術的設備或裝置的制造商都會使用愛立信的專利技術。愛立信聲稱,LAVA在未獲得FRAND許可的情況下,在其設備中使用了3G和2G中的AMR技術以及EDGE功能,侵犯了其專利權。

愛立信進一步辯稱,它曾努力與LAVA協商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的許可費率,但這家印度智能手機制造商不愿同意相關條款。愛立信對其行為感到不滿,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法院下達永久禁令,禁止LAVA“制造/組裝、進口、銷售、要約出售、包括通過其網站和第三方網站宣傳包含其專利的產品(電話設備、手機、平板電腦或任何未來型號產品)”。德里高等法院也認定“LAVA應承擔侵權責任,并通過了一項有利于原告的禁令,禁止被告制造、進口、銷售、許諾銷售其侵犯原告專利技術的設備,包括電話、平板電腦、加密狗等”。

案件事實

LAVA和愛立信之間的交叉訴訟即CS(COMM)65/2016和CS(COMM)1148/2016。被告將其專利許可給從事電信設備銷售和制造的公司。在被告擁有的全球專利組合中,大部分是用于實施標準制定組織(SSO)制定的各種標準的SEP。被告聲稱,原告在未根據FRAND原則從被告獲得任何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被告的SEP。被告進一步聲稱,他們已要求原告進行談判,并提出按照FRAND條款向原告許可其SEP,但原告無視被告的請求,繼續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生產設備,從而侵犯了被告的專利權。

原告辯稱,被告未能充分、公平地披露其SEP,也未能提供其SEP的FRAND許可條款,并進一步辯稱,根據1970年《專利法》的條款,被告的專利是無效且非必要的。

法庭采用了愛立信訴INTEX案中確立的兩步測試法。該測試包括將專利與標準進行映射以確定其是否為SEP,然后確認實施者的設備是否也符合該標準。在進行此番審查后,法院認定原告的設備符合被告在訴訟中規定的標準。法院駁回了原告關于已授權實體進口手機到印度無需獲得被告專利許可的主張。不過,法院強調,向專利所有人支付許可費的責任在于向最終消費者銷售設備的品牌所有人,而非制造商。

問題

·兩起訴訟涉及的問題被合并在一起,以確定愛立信是否擁有對LAVA智能手機很重要的SEP?

·被告是否違反了任何必要專利許可規范?

·適當賠償的確定?

專利侵權和損害賠償的確定

LAVA聲稱,“自上而下法”是計算損害賠償的首選方法,而不是“對比許可法”。LAVA援引英格蘭和威爾士專利法院在Unwired Planet案中的裁決來支持這一論點。

與此相反,愛立信則認為,類似性質的許可對確定專利使用費率有很大影響。愛立信認為,這些類似許可提供了寶貴的證據,可以用來確定FRAND費率。

法院決定使用“類似許可方法”來確定待定的許可費,重點是類似的許可人,而不是“從上到下的方法”。就實際使用費率而言,法院認為愛立信的出價在“FRAND”范圍內,與向其他與LAVA規模相當的印度公司提供的費率相似。此外,法官阿米.班薩爾(Amit Bansal)認定,愛立信主張的8項標準必要專利(SEP)中有7項有效,只有1項無效。因此,專利使用費率必須重新調整,以考慮到這一被削弱的專利組合。

結論

愛立信要求LAVA支付從2011年11月愛立信與這家智能手機制造商首次接觸起至2020年5月愛立信最后一項專利到期為止的全部專利使用費,并因侵犯其2G和3G專利而向愛立信支付超過2.44億印度盧比(約合2990萬美元)的賠償金。此外,LAVA還需承擔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編譯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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