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于6月12日宣布了一項最終規則,該規則將修訂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的實踐規則,使現有的標準操作程序(SOP4)規范化,管理PTAB裁決的傳閱和內部審查。
2023年10月,USPTO發布了一份擬議規則制定通知(NPRM),旨在“促進一致、清晰和公開的決策程序,同時保護司法獨立并提高USPTO程序的透明度”。
該規則最顯著的特點是禁止專利復審委員會管理層的法官、USPTO局長和USPTO其他高級官員在裁決發布前對裁決進行審查。作為NPRM的一部分,USPTO公布了對SOP4的修改建議,增加了第43部分。
USPTO于2022年就這一主題發布了一份征求意見稿(RFC),與此同時,美國政府問責局(GAO)發布了一份報告,發現“接受GAO調查的大多數(75%)專利行政法官答復,USPTO局長和PTAB管理層實施的監督影響了他們的獨立性,其中近1/4的法官表示獨立性受到很大影響”。最終報告于2022年12月發布,結論是USPTO對司法決策的監督需要增加透明度。
根據2022年5月實施的一項臨時程序,PTAB的一些決定在發布之前必須發送給一個稱之為循環法官庫(CJP)的非管理層行政專利法官庫(APJs)。需要提交給CJP的裁決包括《美國發明法案》(AIA)機構決定,AIA最終書面決定,AIA重審決定,雙方復審上訴決定,指定類別的單方上訴、單方復審上訴和重發上訴決定,以及聯邦巡回法院發回重審后的所有PTAB決定(包括AIA和單方上訴決定)。現在,所有裁決均可選擇是否發送給CJP。USPTO還更新了針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發回重審裁決的PTAB標準操作程序9(SOP9),取消了PTAB法官與TAB管理層討論發回重審案件的要求,該標準操作程序已更名為SOP3。
依據NPRM,收到的具有代表性的意見強調需要司法獨立、減少USPTO高級管理層對PTAB對CJP的更多詳細介紹,一些意見建議完全放棄CJP程序,“轉而委托APJ和局長審查程序保持PTAB決定的一致性和質量”。
最終規則落實了NPRM的建議,增加了SOP4第43.3(d)條,將USPTO局長指定和重新指定PTAB合議庭的權力授予給首席專利行政法官,并“禁止局長在合議庭裁決發布之前指導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合議或重新合議的任何程序”。但是,局長可以發布一般的程序合議指南,并在審查或重審已發布的決定時根據該指南指導重新合議。
管理層法官也不得在發布裁決前主動與合議庭法官溝通。要求管理層法官提供意見的決定是非強制性的,“完全由個別合議庭成員自行決定”。
根據最終規則,USPTO共收到了來自8個組織和1名個人的9條評論意見。雖然大多數評論者總體上支持擬議的修改,但一些評論者建議,要求PTAB的所有決定必須符合“適用于PTAB程序的書面機構政策和指導”的措辭應予以修改,因為“任何重要到足以讓PTAB遵循的政策都應經過《行政程序法》(APA)的規則制定程序”。USPTO拒絕了這些建議,解釋說“并不是適用于PTAB訴訟程序的所有USPTO政策和指南都需要通過公告和評論的規則制定”,而且USPTO“尋求在實施書面指南時保持靈活性,以高效和透明的方式處理PTAB的工作,并保持訴訟程序的一致性”。
最終規則將于2024年7月12日生效。(翻譯自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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