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理事會已經通過了關于危機管理強制許可條例的談判授權。強制許可是指政府允許第三方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知識產權的可能性。根據歐洲理事會的官方網站,理事會此次通過的立場澄清了該條例的范圍,重新定義了決策程序,加強了權利人的權利,并限制了可以啟動危機或緊急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可以頒發歐盟的強制許可)的法律文件的數量。
比利時副首相兼經濟和就業部長皮埃爾.伊夫.德馬涅(Pierre-Yves Dermagne)表示:“歐洲將永遠是一個保護知識產權的地方。在危機關頭中,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保護我們的公民。這項條例將確保在特殊情況下,歐盟層面可以比較容易獲得強制許可。”
加強危機防范
在危機情況下(即大流行病或自然災害),強制許可有助于對關鍵產品和技術的獲取,例如,當專利持有人沒有能力生產必要數量的關鍵產品,并且自愿協議不可用或不可行時。目前,強制許可機制僅在國家層面進行管理,這可能導致在發生跨境危機或緊急情況時采取分散的方法,并且沒有考慮內部市場固有的跨境供應鏈。因此,有必要在歐盟層面建立強制許可機制(“歐盟強制許可”)。
歐盟委員會的提案旨在允許歐盟依照適用于歐盟全境的強制許可框架進行危機管理。歐盟強制許可將與危機管理法律條文密切相關,例如《內部市場緊急情況和彈性法》(IMERA,以前稱為《單一市場緊急情況法》或SMEI)。該提案確保只有在歐盟層面啟動緊急或危機模式后才能授予歐盟強制許可。因此,危機或緊急情況的存在與否不是由強制許可條例來確定的,而是由相關的歐盟危機管理法律定義的。在無法達成自愿協議的危機情況下,歐盟強制許可機制將作為一項替代方案,它將確保強制許可在適當的地域范圍內覆蓋跨境供應鏈。擬議的條例包含一份可以觸發歐盟強制許可的歐盟危機管理法律條文清單。
理事會的授權
理事會的談判授權重新調整了在歐盟層面授予強制許可的程序,以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并確保他們在整個程序中能夠更好地了解情況。咨詢機構和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也得到了加強。此外,談判授權還規定,在危機期間向被許可人授予許可時,必須向權利所有人支付報酬。在理事會的談判授權中,該報酬將由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可以超出委員會提出的許可持有人總收入的4%的上限。
理事會的立場強調了任何強制許可決定的“最后手段”性質,這意味著只有在自愿協議不可用或不充分的情況下才應使用強制許可決定。
這項授權將可以啟動強制許可的法律數量減少到了3項:IMERA、關于嚴重跨境健康威脅的條例以及關于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確保提供與危機有關的醫療對策的措施的條例。該委員會的立場還澄清了一點,即條例不適用于國防相關產品。此外,該授權還保護權利人免于披露商業秘密。
下一步行動
此次達成的折中文件正式確定了理事會的談判立場,為理事會輪值主席與歐洲議會進行談判提供了授權。
背景
在新冠危機之后,歐盟在歐洲層面提出了若干危機管理法律,例如IMERA和理事會關于確保在歐盟層面發生公共衛生緊急情況時提供與危機相關的醫療對策的措施框架的理事會條例。這些法律條文為歐盟提供了一種手段,以確保解決應對危機所需的產品在內部市場的準入和自由流通問題。
這些法律條文側重于自愿性方法,這仍然是快速制造受專利保護產品的最有效工具,包括在危機時期。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自愿協議不可用或不可行,強制許可可以提供一種解決方案,允許快速生產應對危機所需的產品。
歐盟委員會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了一項關于危機管理強制許可的倡議。歐洲議會于2024年2月13日批準了其立場。(編譯自www.ag-ip-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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