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沒有具體規定使用許可合同的種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商標法》第43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1)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也不得再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2)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3)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上述三種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上有較大差別,在具體使用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另外,不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被許可人在商標確權(包括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商標撤銷案件等)和商標侵權案件中,訴訟地位是不同的,這一點我們以后將會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