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注冊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而不構成侵權。合理使用常見的情況是對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說明。合理使用是對商標專用權的合理限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忌了商標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國《商標法》第59條第1款也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第一,主觀上,使用人必須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現有商譽或者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實踐中,判斷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過考察注冊商標的顯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達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等因素來判斷。第二,客觀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說明商品功能用途為內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稱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重量等。第三,從后果看,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合理使用應當不損害商標持有人和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第三人的利益。
對合理使用,實踐中曾經出現過不少,“薰衣草”商標侵權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標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紙手帕和紙質餐桌用紙等。湖南乙公司生產的“薰衣草手帕紙、面巾紙”等產品包裝上的顯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訴乙公司侵犯其商標權。法院認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為了說明商品的香味類型,供消費者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購買與否。此類標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點的標識傳遞給消費者的區別信息并不會造成消費者對于商品來源的混淆,即使這些標識與注冊商標相近似,專用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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