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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標的“權利用盡”?

作者:來源:瀏覽次數:發布時間:2020-04-01

商標的權利用盡,也稱權利首次銷售用盡,是指商標注冊人及其授權的人將使用商標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場銷售給他人之后,如果該他人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或為此目的在廣告宣傳中使用該商標,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商標正常情況下一般會附著于商品之上,從市場上合法購買到商品的人依法對商品享有所有權,依物權理論,其有權以轉售等方式來處分商品。但我們知道,銷售帶有商標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應當有商標所有人的授權或許可。這樣一來,就出現了物權與商標專用權的沖突。如果允許商標所有人限制商品購買者的轉售或其他處分行為,就會影響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為,同時也會對他人所有權構成限制。此外,商品轉售人本身并沒有造成消費者混淆的主觀意圖,客觀上由于商品確實來自其實際提供者,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因此,法律規定,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場后,轉售人在本國境內的因轉售而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并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我國《商標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權利用盡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實踐中也基本沒有出現相關的案件,倒是與權利用盡相關的“反向假冒”行為被明確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但是,應當明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用盡應當可以作為抗辯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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