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今年11月11日至22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締結和通過外觀設計法條約外交會議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召開,會議成功締結《利雅得外觀設計法條約》(下稱條約)。
多年以來,我國一直積極參與該條約的談判工作。為參加此次談判,國家知識產權局高度重視,深入梳理分析條約草案內容、廣泛征求創新主體意見建議,最終確定參會方案并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為外交大會談判做了充分準備。會上,我國代表團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外交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積極踐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發揮我國作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平臺上單獨一方的發展中大國作用,以建設性、專業性和靈活性的積極姿態,提出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促進彌合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分歧,推動條約成功締結。我國代表團的工作獲得各方認可,外交大會主席專門對中國代表團發揮的作用表示感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也給予高度評價。
該條約的成功締結標志著外觀設計領域國際多邊合作向前邁出了一大步,其中確立的規則或將對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個國家制度和實踐產生影響?,F對條約談判歷程和部分條款情況予以簡要介紹,希望能對各界了解有關情況有所裨益。
一、條約談判歷程
條約草案于2005年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志法律常設委員會第15屆會議中首次被提出,由挪威、拉脫維亞及國際知識產權律師聯合會共同提出,建議借鑒專利法條約(PLT)以及商標法條約(TLT)的理念,對外觀設計的國家申請程序進行協調。
之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考慮到成員國在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律和實踐方面的趨同性,起草了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律的條文草案和細則草案,期望通過會議討論等形式能達成各國外觀設計法律在申請程序和形式方面的統一,并希望最終制定外觀設計法條約。但由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技術援助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來源披露方面的不同立場,締約外交會議一直未能召開,關于條約草案議題的討論自2016年起基本陷于停滯。
2022年7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決定不晚于2024年,就條約的締結召開外交會議,關于條約的締結出現新的轉機。同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還決定在2023年下半年召開籌備委員會會議,以確定外交會議的工作方式。2023年10月2日至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開了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志法律常設委員會第三次特別會議以及外交會議籌備委員會會議。在第三次特別會議上,對條約草案內容中有替代性備選方案、有單方提案和單方保留的條款以及各方提出的新提案進行了討論;在籌備委員會會議上,就外交會議的工作方式進行了審議,并批準由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于2024年11月11日至22日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承辦外交會議。
2024年11月11日至22日,締結和通過外觀設計法條約外交會議在利雅得如期召開,經過兩周艱難但富有成效的磋商談判,條約最終成功締結。
二、部分條款解讀
條約旨在協調統一各國外觀設計申請程序和形式。條約本身共34條,《利雅得外觀設計法條約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共有18條。
(一)第四條 申請
1.條款規定
條約第四條是對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所作的相關規定:
一、[申請的內容;費用](一)締約方可以要求申請應含有下列部分或全部說明或要素:
1.注冊請求;
2.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3.申請人有代理人的,該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4.依據第五條第三款要求提供送達地址或通信地址的,此種地址;
5.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工業品外觀設計表現物;
6.對包含或采用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一個或多個產品的說明;
7.申請人希望受益于在先申請優先權的,要求該在先申請優先權的聲明,以及依據《巴黎公約》第四條可能要求提交的用于支持該聲明的說明和證據;
8.申請人希望受益于《巴黎公約》第十一條的,包含或采用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一個或多個產品已在官方或受官方承認的國際展會上展出的證據;
9.實施細則規定的任何進一步說明或要素。
(二)可以針對申請要求繳納費用。
二、[對信息的說明]適用的法律允許的,締約方可以要求,申請中應當包含申請人知悉的、與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資格有關的任何在先申請或注冊,或其他信息的說明,包括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傳統知識信息。
三、[禁止其他要求]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二條所述說明或要素外,不得要求就申請提交任何其他說明或要素。
四、[同一件申請中有多項工業品外觀設計]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可能規定的條件下,一件申請可以包括一項以上工業品外觀設計。
五、[證據]主管局在審查申請的過程中,對申請中所含的任何說明或要素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締約方可以要求向主管局提供證據。
實施細則第二條是對本條的進一步規定,對申請含有的其他說明或要素進行了列舉,對于分案申請和局部外觀設計也作了規定。
2.條款解讀
第四條主要規定了申請的內容和費用、對信息的說明、禁止其他要求、同一個申請中有多項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證據等內容。具體而言,本條規定了締約方可以要求申請包括的具體說明或要素,并可以要求繳納費用;在符合相關締約方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同一件申請中可以包括多項工業品外觀設計;主管局在審查過程中有合理懷疑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這與世界主要國家或地區對申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大體相同。同時,本條第三款禁止性要求實際上使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條約第十二條中所述要求為締約方可以要求的申請內容最大范圍,這有利于申請人對締約方關于申請要素的要求有明確預期。本條約多個條款中都有類似的禁止其他要求規定,其本意是一致的,即給出一個最大范圍規定,給予申請人明確可預期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在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締約方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其知悉的、與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資格有關的任何在先申請或注冊,或其他信息,包括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傳統知識信息。本款事項自納入條約草案以來,一直是各方爭議焦點。目前的規定既體現了一些國家對于外觀設計中披露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傳統知識的關注,也保留了條款的靈活性,即該披露并非對締約方的強制要求,而是根據締約方法律而定。
(二)第五條 代理人;送達地址或通信地址
1.條款規定
條約第五條是對代理所做的相關規定:
一、[準許執業的代理人](一)締約方可以要求,為在主管局辦理任何手續而指定的代理人:
1.依照適用的法律有權在主管局辦理申請和注冊業務;
2.應提供締約方規定的領土內的一個地址作為其地址。
(二)由符合締約方依據第(一)項所制定要求的代理人在主管局就任何手續采取的或與其相關的行動,應具有由指定該代理人的申請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采取的或與其相關的行動的效力。
二、[強制代理](一)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締約方可以要求,在其領土內既無住所也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申請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指定代理人在主管局代為辦理任何手續。
(二)在締約方的領土內既無住所也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申請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為申請日目的提交申請,以及純粹為繳納費用,可自行到主管局辦理。
三、[送達地址或通信地址]在締約方未依據第二款要求代理的前提下,締約方可以要求,在其領土內既無住所也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申請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為在主管局辦理任何手續,應在該締約方規定的領土內有送達地址或通信地址。
四、[代理人的指定]締約方應準許以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在主管局提出對代理人的指定。
五、[禁止其他要求]除第十二條另有規定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規定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處理的事項必須符合這些條款所述要求以外的要求。
六、[通知]締約方依據第一款至第四款適用的一項或多項要求未得到遵守的,主管局應通知申請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給予機會,以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滿足任何此種要求。
七、[未遵守要求]締約方依據第一款至第四款適用的一項或多項要求未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得到遵守的,締約方可依照其法律的規定適用制裁。
同時,根據條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可以通過保留的形式聲明:其法律不允許在該國或政府間組織的領土內既無住所也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為申請日目的自行向主管局提交申請。
實施細則第四條是對代理、送達地址或通信地址所作的進一步細化規定,包括委托書、時限、證據相關內容。
2.條款解讀
條約第五條主要就代理及送達地址、通信地址相關事項作了規定,其中需要關注的是第二款。第二款第(一)項是關于強制代理的規定,第二款第(二)項是關于強制代理例外的規定,指出對于在締約方的領土內既無住所也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申請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為申請日目的提交申請,以及純粹為繳納費用,可自行到主管局辦理。其中為申請日目的提交申請允許各締約方視其國內法律進行保留。本條第五款同樣有禁止其他要求的規定,第六款要求締約方主管局給予申請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補正機會。
(三)第六條 申請日
1.條款規定
條約第六條對獲得申請日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一、[準許的要求](一)除本款第(二)項和第二款另有規定外,締約方應以主管局收到的以主管局接受的語言提交的下列說明和要素的日期作為申請日:
1.明示或暗示各項要素意在作為一份申請的說明;
2.能據以確定申請人身份的說明;
3.一份足夠清晰的工業品外觀設計表現物;
4.能據以聯系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如有)的說明。
(二)締約方可將主管局收到的足夠清晰的工業品外觀設計表現物和能夠確定申請人身份的說明,或者能夠聯系到申請人或申請人的代理人(如有)的說明,連同第(一)項所述的其他說明和要素中的部分而非全部說明和要素的日期,或以主管局接受的語言以外的語言收到這些說明和要素的日期,作為申請日。
二、[準許的附加要求](一)締約方加入本條約時,其法律要求申請應遵守第(二)項規定的任何要求,以便確定該申請的申請日的,可以通過聲明將這些要求通知總干事。
(二)依據第(一)項可以通知的要求如下:
1.對包含或采用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說明;
2.一份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復制件或特征的簡要說明;
3.一份權利要求書;
4.繳納規定的費用;
5.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設計人身份的說明。
(三)依據第(一)項通知的任何聲明,可以隨時撤回。
三、[禁止其他要求]除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第(二)項所述要求外,不得出于為申請確定申請日的目的,要求提交任何其他說明或要素。
四、[通知和時限]申請在主管局收到時不符合依據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適用的一項或多項要求的,主管局應通知申請人并給予機會,以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滿足此種要求。
五、[隨后遵守要求時的申請日]申請人在第四款所述時限內遵守適用的要求的,申請日應不晚于主管局收到締約方在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中要求的全部說明和要素之日。否則,申請視為從未提出。
實施細則第五條是對本條第四款所述時限要求的規定,即不得少于自本條所述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
2.條款解讀
第六條關于申請日的規定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能獲得申請日的申請文件要求包含一份作為申請的說明、外觀設計表現物、申請人身份及聯系途徑的說明;同時允許締約方根據其法律對申請文件提出附加要求,該要求需要以聲明的形式通知總干事。二是除了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外,締約方不得對申請文件提出其他要求,即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為獲得申請日的最大范圍要求。三是對于不滿足要求的申請文件,締約方的主管局應當通知申請人給予補正機會。我國專利法對于確定申請日的條件,要求申請文件應包含請求書、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其在第六條第一款準許的要求和第二款附加要求的范圍之內。
(四)第七條 已公開情況下申請的寬限期
1.條款規定
條約第七條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寬限期進行了規定:
工業品外觀設計在提交申請前十二個月期限內公開的,或者要求優先權的,在優先權日前十二個月期限內公開的,有下列公開情形之一的,不影響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和(或)原創性,并且視具體情況,不影響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獨特性或非顯而易見性:
1.由設計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公開;或者
2.由直接或間接,包括通過濫用行為,從設計人或其權利繼承人處取得被公開信息的人公開。
同時,根據條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在其成為本條約締約方之日,其適用的法律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可通過保留的形式聲明其不受第七條的約束。
本條無對應的實施細則條款。
2.條款解讀
第七條關于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寬限期期限為12個月,期限起算點為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二是可以適用寬限期的情形,包括由設計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的公開,或者由直接或間接從設計人或其權利繼承人處取得被公開信息的人的公開。第七條在寬限期期限與情形這兩方面規定上均十分寬泛,與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不喪失新穎性的規定不同。但是,因為條約第三十一條規定締約方可以對第七條進行保留,因此寬限期規定方面的不同不會成為我國后續加入條約的障礙。
(五)第十四條 關于時限的救濟、第十五條 主管局認定已給予應有注意或屬非故意行為后恢復權利
1.第十四條關于時限的救濟
(1)條款規定
條約第十四條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時限救濟進行了規定:
一、[延長時限]締約方應當規定,對于主管局規定的在主管局辦理手續時采取某項行動的時限,如果延長時限的請求依照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要求向主管局提出,并且是在下列由主管局選擇采用的時限內提出的,可以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加以延長:
1.在時限屆滿之前;或者
2.在時限屆滿之后,但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
二、[繼續處理]申請人或持有人未能遵守締約方主管局規定的在該局辦理手續時采取某項行動的時限,且該締約方未依據第一款對延長時限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締約方應當對申請或注冊規定繼續處理,并在必要時恢復申請人或持有人對該申請或該注冊的權利:
1.繼續處理請求已依照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向主管局提出;
2.該請求已提出,并且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遵守了關于時限所適用的上述行動的所有要求。
三、[例外]對于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各種例外,不要求對第一款所述之延長時限或者第二款所述之繼續處理作出規定。
四、[費用]締約方可以要求,依據第一款或第二款提出請求,應繳納費用。
五、[禁止其他要求]除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就依據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救濟規定其他要求,但本條約或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在意圖駁回的情況下陳述意見的機會]未給予申請人或持有人機會以在合理時限內就意圖的駁回陳述意見的,不得駁回依據第一款或第二款提出的請求。
實施細則第十條對時限救濟相關內容作出細化規定,包括對相關請求的要求,具體時限規定,不得要求締約方給予額外救濟的情形等。
(2)條款解讀
條約第十四條關于時限救濟的規定主要包括到期前延長和期滿后延長、繼續處理程序、例外、費用、禁止其他要求及在意圖駁回的情況下陳述意見的機會。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締約方主管局可以選擇提供時限屆滿前的延長時限救濟或時限屆滿后的延長時限救濟,如果締約方未提供延長時限的救濟,則應當給申請人提供繼續處理的機會。締約方可以要求繳納費用,在程序上締約方還應給予申請人或持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本條第五款為禁止性要求,即除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就依據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救濟規定其他要求,但本條約或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十五條 主管局認定已給予應有注意或屬非故意行為后恢復權利
(1)條款規定
條約第十五條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主管局認定已給予應有注意或屬非故意行為后恢復權利進行了規定:
一、[恢復權利]如果締約方沒有依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2目或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救濟措施,申請人或持有人未能遵守在主管局辦理手續時采取某項行動的時限,并且未能遵守的直接后果是導致喪失對申請或注冊的權利,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局應恢復申請人或持有人對該申請或該注冊的權利:
1.依照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向主管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
2.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請求并遵守了對時限所適用的上述行動的所有要求;
3.該請求說明了未遵守時限的理由;并且
4.主管局認定,盡管已給予具體情況下所需的應有注意,仍未能遵守時限,或根據締約方的選擇,主管局認定任何延誤并非出于故意。
二、[例外]對于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各種例外,不要求依據第一款對恢復權利作出規定。
三、[費用]締約方可以要求,依據第一款提出請求,應繳納費用。
四、[證據]締約方可以要求在主管局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局提交證實第一款第3目所述理由的聲明或其他證據。
五、[在意圖駁回的情況下陳述意見的機會]未給予請求方機會以在合理時限內就意圖的駁回陳述意見的,不得全部或部分駁回依據第一款提出的請求。
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對恢復權利請求的簽字要求和提出時限要求,以及不得要求恢復權利的例外情形作出規定。
(2)條款解讀
條約第十五條主要規定了權利恢復的情形和時間。根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締約方沒有規定期限屆滿后可以延長時限或繼續處理程序,申請人或持有人由于耽誤相關時限而喪失權利的,締約方主管局應當給予恢復權利的機會。締約方可以要求提出請求應繳納費用或提交聲明和證據,在程序上締約方在意圖駁回的情況下還應給予申請人或持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六)第十六條 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恢復優先權
1.條款規定
條約第十六條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恢復優先權進行了規定:
一、[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締約方應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一件申請(后續申請)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
1.依照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向主管局提出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的請求;
2.該請求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并且
3.后續申請的申請日不晚于自優先權要求所依據的最早申請的申請日起算的優先權期屆滿之日。
二、[推遲提交后續申請]締約方應當規定,對在先申請提出優先權要求或本可提出優先權要求的申請(后續申請),其申請日晚于優先權期屆滿之日但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之內,滿足下列條件的,主管局應恢復優先權:
1.依照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向主管局提出恢復優先權的請求;
2.該請求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提交;
3.該請求說明了未遵守優先權期的理由;并且
4.主管局認定,盡管已給予具體情況下所需的應有注意,仍未能在優先權期內提交后續申請,或根據締約方的選擇,主管局認定未提交后續申請并非出于故意。
三、[費用]締約方可以要求,依據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出請求,應繳納費用。
四、[證據]締約方可以要求在主管局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局提交證實第二款第3目所述理由的聲明或其他證據。
五、[在意圖駁回的情況下陳述意見的機會]未給予請求方機會以在合理時限內就意圖的駁回陳述意見的,不得全部或部分駁回依據第一款或第二款提出的請求。
同時,根據條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在其成為本條約締約方之日,其適用的法律不符合恢復優先權相關規定的,可通過保留的形式聲明其不受第十六條第二款的約束。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細化了關于條約第十六條的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以及恢復優先權的具體內容。
2.條款解讀
條約第十六條及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是關于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以及恢復優先權的規定,主要包括提交條件、程序和相關細節。
對于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主管局給予提交請求的時限需滿足:一是不少于優先權日起六個月,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導致優先權日變更的,不少于變更后的優先權日起六個月,以先屆滿期限為準;二是可以在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請求。對于在申請的實質審查完成后,收到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的請求的例外情形,主管局并無義務作出規定。
對于恢復優先權,主管局給予請求提交的時限需滿足自優先權期屆滿之日起不少于一個月。此外,恢復優先權的提交條件還包括對于未遵守優先權期的理由說明以及經主管局的認定。其中,在申請人已施加應有注意但仍未能在優先權期內提交時,主管局應予以認定;對于非出于故意但未能在優先權期內提交的情形,主管局可以選擇予以認定。對于未遵守優先權期的理由說明,主管局還可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聲明或其他證據。
程序上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以及恢復優先權均需向主管局提出請求,且主管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請求上簽字;當主管局意圖駁回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以及恢復優先權的請求時,必須給予請求方陳述意見的機會。對于費用要求,因改正或增加優先權要求以及恢復優先權而提出請求時,是否繳納費用為主管局可選事項。
(七)第三十條 生效;批準和加入的生效日期
1.條款規定https://www.wipo.int/meetings/zh/details.jsp?meeting_id=82070
條約第三十條對條約的生效以及條約生效之后所作批準和加入的生效進行了規定:
一、[應予考慮的文書]為本條之目的,只有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實體交存并依據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有生效日期的批準書或加入書才應予以考慮。
二、[條約的生效]本條約應在十五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2目所述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后生效。
三、[條約生效之后所作批準和加入的生效]不屬第二款的任何實體應自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后受本條約約束。
本條無對應的實施細則條款。
2.條款解讀
第三十條關于條約的生效以及條約生效之后所作批準和加入的生效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條約生效的條件為十五個國家或政府間組織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后;二是條約生效之后,任何實體自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后受本條約約束。本條對條約的生效以及條約生效之后所作批準和加入的生效的規定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2024年5月締結的《產權組織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規定內容一致。需要說明的是,簽署本身并不使該條約對簽署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交存有生效日期的批準書或者加入書,才表明一個國家正式同意受該條約約束。
(八)第三十一條保留
1.條款規定
條約第三十一條對保留條款進行了規定:
一、[關于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保留]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通過保留的形式聲明,盡管有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在其成為本條約締約方之日,其適用的法律不允許在該國或政府間組織的領土內既無住所也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為申請日目的自行向主管局提交申請。
二、[關于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和(或)第十九條第二款的保留] 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在其成為本條約締約方之日,其適用的法律不符合關于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和(或)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可通過保留的形式聲明其不受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和(或)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約束。
三、[保留的形式]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述的任何保留,均應以聲明的形式作出,附于作出保留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批準或加入本條約的文書中。
四、[撤回]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述的任何保留可隨時撤回。
五、[禁止其他保留]除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允許的保留外,不得對本條約有任何其他保留。
本條無對應的實施細則條款。
2.條款解讀
第三十一條對保留進行規定,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在其適用的法律不同于條約規定時,可以通過保留的形式聲明其不受條約相關條款的約束。本條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可保留的條款內容,包括為申請日目的提交申請的強制代理例外、新穎性寬限期、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延遲公布、優先權的恢復以及未進行許可備案時被許可人的權利;二是保留的形式及保留撤回,任何保留均應附于批準書或加入書中以聲明的形式作出,保留可隨時撤回;三是除上述可保留條款外,不得對條約有任何其他保留。
三、結語
《利雅得外觀設計法條約》的成功締結本身即意義重大,標志著外觀設計領域國際多邊合作向前邁出了一大步,這也是繼今年5月達成《產權組織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之后,知識產權領域在一年內締結的又一部重要國際條約,是知識產權領域國際規則制定取得的新突破。但同時也應注意到:一方面,為了兼顧各方利益和考量,增加條約本身靈活性,目前條約設置了部分聲明和保留條款;另一方面,條約規定的制度內容如轉化成國內法,能否在降低申請人負擔的同時兼顧專利申請和審查質量效率、如何真正滿足我國不同創新主體的需求,還需進一步調研評估。因此,也希望收到創新主體、代理機構、專家學者等各位同仁的反饋,期待大家一起對條約內容予以關注研究,為完善我國國內制度和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貢獻力量。
相關鏈接:《利雅得外觀設計法條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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