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發管字〔2012〕133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實施工作,制定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評定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2年12月26日
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以下簡稱“強縣工程”)的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評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報、擇優推薦、集中評定、跟蹤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三條 申報開展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工作的主體為:符合條件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等,含直轄市下轄的縣),或副省級城市、地級市下轄的區(不含縣級市)。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的評定和試點、示范工作的宏觀管理、指導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的推薦、培育和試點、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導工作;有關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協助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區域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的推薦、培育和試點、示范工作的協調、指導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是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建設發展的組織實施主體。省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開展的縣域知識產權工作應與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工作有效銜接、協調一致。 第二章 強縣工程試點縣(區)的評定 第五條 強縣工程試點縣(區)的申報條件: (一)縣(區)領導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將知識產權列入議事日程。 (二)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設有知識產權工作資金;初步形成知識產權工作體系。 (三)在營造知識產權環境,推動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方面進行了有益嘗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擁有具備一定優勢和規模的特色產業、集群產業,掌握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 (五)縣(區)知識產權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縣域中位于前50%。 對于處于特殊區位或者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禁止開發區域的縣(區),經省知識產權局書面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可以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六條 強縣工程試點縣(區)的申報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報條件的縣(區)按照“建章立制、著力宣教、服務企業、有所突破”的原則,制定強縣工程試點縣(區)工作方案,經所在市知識產權局審核批準后報省知識產權局。 (二)考察推薦。省知識產權局依據強縣工程試點的申報條件和申報縣(區)提交的有關材料,組織人員對申報縣(區)進行考察,并結合本地區縣域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對于擬推薦的縣(區),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試點工作方案進行論證,指導縣(區)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報。由省知識產權局對本地區有關申請統一提出申報。申報時提交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函,申報縣(區)人民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的申報函、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基本工作狀況表(請見附件1)、試點工作方案,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6月集中評定工作,確定強縣工程試點縣(區)名單,統一授牌。 第八條 強縣試點縣(區)工作周期為2年。試點期間,省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對試點縣(區)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確保試點工作方案的實施和落實;試點期滿后,省知識產權局根據試點工作方案的目標、任務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考核、示范復核指標》(請見附件2)對試點縣(區)進行考核驗收。 第九條 未通過考核驗收(考核成績70分以下)的縣(區),取消強縣工程試點縣(區)稱號,并且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通過考核驗收的試點縣(區),成績優秀的(考核成績85分以上)可以提出評定強縣工程示范縣(區)申請,其他的可開展新一周期的試點工作。 對于處于特殊區位或者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禁止開發區域的縣(區),經省知識產權局書面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可以適當放寬分值條件。 第三章 強縣工程示范縣(區)的評定 第十條 強縣工程示范縣(區)的申報條件: (一)圓滿完成強縣工程試點縣(區)建設工作,試點期間知識產權工作取得了大幅進步,試點考核成績優秀。 (二)縣(區)知識產權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縣域中位于前20%。 (三)縣(區)領導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將知識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保障工作條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強縣工程示范縣(區): 1. 縣(區)未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 2. 縣(區)未設立知識產權局,或知識產權專職管理人員(含下屬事業單位人員)少于3人。 3. 縣(區)財政未設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或每年安排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占縣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比例低于0.03%。 4. 申報前兩年發生過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且未能得到及時有效遏制。 對于處于特殊區位或者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禁止開發區域的縣,經省知識產權局書面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可以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強縣工程示范縣(區)的申報程序: (一)發布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初發布強縣工程示范申報通知,根據工作實際,對當年示范申報工作作出安排。 (二)遴選推薦。省知識產權局根據通知安排,對轄區內完成試點工作且成績優秀的縣(區),從試點期間工作進步、全省所處位置、領導重視程度、工作創新和執行力等方面進行考察遴選,將符合條件的縣(區)進行排序,統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提出申報。由省知識產權局對本地區有關申請統一提出申報。申報時提交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函,申報縣(區)人民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的申報函、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基本工作狀況表(請見附件1),省知識產權局考核驗收試點工作時的驗收組人員名單及考核成績原始記錄材料以及本辦法第十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6月對申報縣(區)進行集中評定,綜合評比,并綜合考慮省知識產權局意見、區位特征、典型意義、整體平衡等因素,從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縣(區)中擇優遴選一定數量的縣批準為國家強縣工程示范縣(區),統一授牌。 第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組織獲得批復的縣(區)及有關市知識產權局按照“戰略引領、著力運用、服務產業、全面發展”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強縣工程示范縣(區)工作方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示范縣(區)工作進行跟蹤指導。示范縣(區)應于每年1月底通過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每3年對示范縣(區)工作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示范縣(區)稱號。 第四章 強縣工程試點、示范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條 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人民政府應將強縣工程建設納入重要日程,加強機構建設,加大經費支持力度,制定相應扶持政策,保障強縣工程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應在強縣工程實施中發揮主導作用,指定有關處室專門負責,安排專項資金,加強對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的管理和指導。每年召開工作會議,總結部署工作,表彰先進。市知識產權局應配合省知識產權局做好有關工作,設立配套資金,并在各項工作中對本區域的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給予政策傾斜。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項資金,每年對各省(區、市)強縣工程實施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成績突出的給予項目支持。建立專家輔導團隊,通過省知識產權局為強縣工程實施工作提供高端培訓、決策咨詢、法規制定、戰略實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指導和支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的有效做法和先進經驗,組織開展業務研討和交流,適時開展強縣工程實施單位專利實力報告編發工作,加強對強縣工程實施工作的宏觀指導。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試點、示范縣(區)參評資格或稱號: (一)在試點期間、考核評比或示范復核過程中出現與強縣工程試點、示范所要求條件不符的。 (二)以不當方法影響驗收、評定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對發生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縣工作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附件:1.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基本工作狀況表 2.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考核、示范復核指標 |